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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和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兵0302执15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和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市五十团老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07224605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振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新疆振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新疆天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西街27号双创平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和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01日受理执行,案件标的额4246419.96元,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4864.00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天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交纳执行费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多次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书,并向辖区内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经查: 1、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天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9个银行开户信息、3个网络资金账户,但均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对查明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天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无有价证券、无保险可供执行。 3、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天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位于新疆天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图木舒克市××街××号(不动产证书号:新(2020)第三师不动产权第0××3号)不动产,本院依法于2024年11月5日对该不动产手续查封(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三、2025年1月3日,对被执行人新疆天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 四、经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新疆天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五、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和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询问是否能够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案申请标的4246419.96元,未执行到位4246419.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古来木拜尔·艾沙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