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苏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01民初875号

原告:**,男,1988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华,上海市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和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市五十团老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和田交建旅游宾馆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天目山路**。

法定代表人:徐光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和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和田交建旅游宾馆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需要追加被告,但被追加被告信息无法确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77.67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高新豫

人民陪审员  魏玉珍

人民陪审员  陈 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