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成武中远化工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塑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成武中远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723民初1935号 原告杭州****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闸北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成武中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成武中远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塑业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山东成武中远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塑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成武中远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杭州****塑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