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3执113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中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工业园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553388578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昌邑新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676840114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中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邑新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72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中远化工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此案需终结执行。法院应裁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172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