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204民初2255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郑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开封市鼓楼区某某建设局,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郑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开封市鼓楼区某某建设局(以下简称鼓楼区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