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冶(郑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宝冶(郑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4849号
原告:***,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磊,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护航路16号兴港大厦B塔13层。
法定代表人:连厚舫,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四平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房身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赵伟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816北路103号(交通局大楼5层)。
法定代表人:陈继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彦归,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原告***与被告**(郑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彦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