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财保64号
申请人:***,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申请人:**,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茂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茂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爱地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6700920.57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媒体村支行账号为110061353018********X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申请人以案外人***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京房权证朝私05字第148XXX号)的不动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京房权证朝私05字第148XXX号)的不动产;
二、待本裁定第一项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以6700920.57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媒体村支行账号为110061353018********X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保全费五千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