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13民初844号
原告: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顺城**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3559272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小***南路9号(南库)1号楼1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359771X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法务,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地公司)与被告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大资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25968.51元并支付利息(以781276.88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LPR计算;以825968.51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LPR计算);2.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结算协议书》,明确:双方于2019年9月24日签订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天竺园区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天竺园区园林景观一标段工程,于2020年11月19日签订《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天竺园区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自2020年11月13日终止,乙方按照原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已完工程质保义务(但软景部分除外,此部分由第三方另行承担)。本工程已完工程于2020年12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合同结算协议书》第六条,双方确认甲方应付工程款项为781276.88元(即工程结算总价款1569828.32元减去已付工程款741456.59元减去应扣除的软景工程质保金款项2403.22元减去应扣留的工程质保金44691.63元)。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质保期为2年。依据终止协议双方合同2020年11月13日已经解除且互不承担责任。依据《合同结算协议书》被告扣除软景工程质保金后,截止2022年12月19日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超过2年,过了质保期。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结算协议书》约定,除软景工程质保金外,将工程款781276.88元及质保金44691.63元及时支付给原告,并应当依法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781276.88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LPR计算至2022年12月19日;以825968.51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LPR计算至**之日。被告至今仍拖延拒绝支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尽快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大资源公司辩称:对于工程款本金没有异议,对于利息起算时间有异议,根据双方结算协议书中第五条的约定,我方认为在原告开具全额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我方未付款的情况下,我方才应当支付相应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4日,北大资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北京盈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以下简称盈达公司)签订《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天竺园区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约定:盈达公司承包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天竺园区园林景观工程,本工程包括但不限于4B-8#楼范围内园林软景种植土工程及硬景的土方工程等,开工日期2019年10月20日,工期共计100日历天。合同付款方式为固定总价,本工程合同价款为2596007.11元。付款方式:1.本工程无预付款;2.按每月实际完成合格工作量的75%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25日乙方提供当月完成工作量报表,经甲方审定后于次月的15日前支付;3.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验收、向甲方移交后,经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成工程合同价款含税价的85%;4.工程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后,乙方提供含质保金的剩余金额发票后,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款含税价的97%,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软景工程结算额(绿化种植工程)10%的保活保证金,质保期满一年后达到合同约定的养护标准的,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相关单位确认后无息支付保活保证金的50%;质保期满两年后达到合同约定的养护标准的,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相关单位确认后无息支付剩余的保活保证金。本工程预留结算总金额的3%作为保修金。如乙方按合同履行了质量保修义务,且不存在甲方代乙方垫付维修费用等情况的,质保期届满且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相关单位确认无误后21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息支付保修金。养管期为24个月。自分包工**工验收合格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在本工程养管期满后,由乙方持养管期终止证书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确认通过后,在接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费用后(如有),无息支付乙方质量保证金余额。质量保证金返还后,乙方仍必须履行法定及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9年12月17日,盈达公司向北大资源公司开具金额为741456.5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0月10日,北大资源公司陆续向原告转账五笔,共计741456.59元。
2020年4月1日,北京盈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9日,北大资源公司(甲方)与爱地公司(乙方)签订了《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天竺园区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终止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原合同自2020年11月13日终止,且双方就原合同的解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就原合同履行及终止再无其他争议。针对乙方已完成工程,***双方交接验收时予以签字确认,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终止日期前完成项目、工程资料交接、验收工作以及原合同约定乙方撤场交接前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原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养管期及保修:乙方应承担其已完成硬装、排水系统、灯具等工程的维保义务;存在违约的,甲方有权按照原合同约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相应违约金甲方有权自应付未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已完成软景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进行养管。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21年9月18日,北大资源公司(甲方)与爱地公司(乙方)签订了《合同结算协议书》,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天竺园区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工程,于2020年11月19日签订《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天竺园区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自2020年11月13日终止,乙方按照原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已完工程质保义务(但软景部分除外,此部分由第三方另行承担)。本工程已于2020年12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就本工程结算及工程款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双方经审核并共同确认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为1569828.32元,该价款为最终结算价款,双方对此不再有异议。本工程结算价款最终以本协议约定为准。第二条,双方同意由甲方直接从结算总价款扣除的软景工程质保金款项共计2403.22元。第三条,甲方已支付的工程价款经双方确认为:741456.59元。第四条,按原合同约定甲方应扣留工程质保金为44691.63元,质量保修期满经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或者虽有质量问题但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剩余的,余款支付方式网银转帐。第五条,本工程乙方已提供发票金额为741456.59元,在甲方支付应付工程款前3个工作日,乙方需将全额发票(含工程质保金)提供给甲方。第六条,双方确认甲方应付工程款项为781276.88元(即工程结算总价款1569828.32元减去已付工程款741456.59元减去应扣除的软景工程质保金2403.22元减去应扣留的工程质保金44691.63元)......第八条,除工程质量责任(含材料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责任方对第三人应进行的赔偿,以及发生保修条款规定的违约事项仍需按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外,双方同意互不再追究对方在履行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过程中的责任,自愿放弃向对方索赔的一切权利。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双方确认,签订结算协议书后,北大资源公司未支付过任何款项,质保期应当于2022年12月19日届满。
爱地公司称关于利息问题双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2020年12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按照司法解释,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应当支付工程款并应当从该日起计算利息;结算协议是北大资源公司强行让我公司签署的,是北大资源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是不公平的,发票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我公司2019年12月开具74万余元的发票后,北大资源公司分五次2020年10月才**,我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北大资源公司一直拖延,惯例是北大资源公司同意付款了,我公司才提供发票,北大资源公司在与其他施工方结算后,也存在提供发票而未足额付款的情况,且北大资源公司也一直没有要求我公司提供发票并付款,其自身亦不遵守约定,故我公司没有提供后续发票。
北大资源公司陈述,对于爱地公司主张的工程欠款金额没有异议,但根据结算协议第八条,工程款支付日期应按照结算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也应按照结算协议第五条约定履行,爱地公司未按照结算协议开具发票,故我公司不认可向爱地公司支付利息,结算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为有效。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终止协议、结算协议书、银行回单、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实符合该种情形,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结算协议书系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义务。爱地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完成施工,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双方针对涉诉工程进行了结算,现质保期已经届满,故北大资源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欠付工程款825968.51元,故对于爱地公司该项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诉请,虽然双方协议约定了付款前爱地公司需要开具发票,但综合本案及其他在案证据,爱地公司在开具发票后,北大资源公司并未依约及时付款,且工程已竣工结算并交付使用,爱地公司已完成合同主要义务,而支付工程款作为北大资源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北大资源公司在签署结算协议后至今未再付款,其亦未举证证明曾向爱地公司表达过其要付款而爱地公司拒绝提供相应发票,故此该条约定不能免除北大资源公司给付全部欠付工程款以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责任,故对于北大资源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爱地公司请求给付利息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双方结算协议第八条的约定,利息起算应以双方签署结算协议的时间为准,签署结算协议前的利息本院不再支持,爱地公司的利息计算方法,本院予以调整,对其主张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工程款八十二万五千九百六十八元五角一分及利息(以七十八万一千二百七十六元八角八分为基数,自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八十二万五千九百六十八元五角一分为基数,自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9元,由被告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棋其格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