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6260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口市秀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2019年***挂靠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中标北京盈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招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园林绿化工程,***中标后,将部分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分包给我(包含北七家项目,挂靠公司为江苏省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由我实际施工,施工地点为北京市昌平区***中路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七家项目地点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北清路明佳花园对面),具体工作内容为园林供水、园林照明、文明施工、**处理等,费用包括人工费和部分材料费。工程从2019年5月份开始,于2020年5月份陆续结束,验收竣工。2020年9月22日双方进行结算并签订付款协议,结算总金额为567492元。双方约定分三次支付:2020年9月30日付款10万元,2020年11月30日付款20万元,2021年1月31日前付款267492元。若***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则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同时,双方就北七家项目签订补充协议对付款方式及付款人进行补充说明:约定由**(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联系人)向我直接付款,且北七家项目付款不得少于20万元。后***全部未按照约定时间向我付款,我仅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支付的7万元,剩余497492元至今未支付,故我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向我支付剩余工程款(人工费、材料费)497492元;2.判令***向我支付违约金10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被告***在本院送达起诉书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其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海口市秀英区,且本案涉及的合同履行地亦不在北京市昌平区,***在起诉状中自称的履行地亦涉及北京市西城区、昌平区等多个区县,故申请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的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中路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北清路明佳花园对面,本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