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3096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莘县,现住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伊,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梦迪,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顺城胡同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35592721X。
法定代表人:蔡明耀。
被告:***,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余冬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耀飞
书  记  员   王 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