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某某贵与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民初5753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九龙镇庄头村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军,北京市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大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李占忠,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马套村农民。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大村村早台地前街14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马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马套村。
法定代表人:李坤,主任。
被告: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顺城胡同5号。
法定代表人:蔡明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垒,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李占忠、***、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大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马套村村民委员会、北京爱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马婧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宋敏敏
书  记  员   王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