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22民初871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09374206,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170230079,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46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已退还三年宽带业务服务费为由申请对二被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