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3719号
原告:***,男,侗族,1979年7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北路以东与府前路以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17023007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