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4972号
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家纺,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2MA4RRTXK99。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北路以东与府前路以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170230079。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龙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宪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家纺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家纺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家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家纺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5元,减半收取1502.5元,由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家纺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