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3执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北路以东与府前路以北交汇处。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凤凰之窗文化旅游产业园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223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清偿租金60万元级违约金。因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无足额银行存款、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及股息红利;
2、**被执行人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
三、已向被执行人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湖南大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 扬
代理书记员 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