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402民初1831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科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翠前北路362号5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珠海市科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锦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