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2104号之四
原告:漳浦县乾景园艺场,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官浔镇省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3MA31R80A4W。
经营者:王坤照,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艺平,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深富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7号16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614136。
法定代表人:张文种,执行董事。
原告漳浦县乾景园艺场与被告厦门深富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漳浦县乾景园艺场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浦县乾景园艺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浦县乾景园艺场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漳浦县乾景园艺场负担。
审 判 员 戴卫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邵尔逸
代书记员 曾佳瑶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