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鄂0703民初1834号
原告:鄂州市伟锋吊装起重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立新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东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鄂州市伟锋吊装起重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东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被告湖北东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鄂州飞机场工地的负责人***联系原告鄂州市伟锋吊装起重有限公司,请求租赁吊车,双方口头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吊车,原告并派驻司机进场施工,租赁费为每小时200元,费用为工作
完工后凭结算单据据实结算。原告遂于2020年9月14日将吊车租赁给被告,工作直至2021年5月5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租赁费66,16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湖北东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鄂州市伟锋吊装起重有限公司吊车租赁费人民币66,160元,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27元,由原告鄂州市伟锋吊装起重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