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1民初1175号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某医院中铁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22元,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