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某有限公司等与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328民初1113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河南某乙有限公司 第三人:河南某甲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某乙有限公司、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某乙有限公司、河南某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某乙有限公司、河南某甲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