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3民初20866号
原告:海宁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某某,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海宁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XX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海宁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XXXXXX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XXXXXX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118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39元,合计2226.50元,由原告海宁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