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方源博泰置业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2民初18703号 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孙某,女,汉族,1976年10月24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杨某,男,彝族,1975年9月8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某宿舍,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饶某,男,汉族,1969年1月7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剑霞村私院自然村1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昆明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某、饶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昆明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某、饶某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某、昆明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某、饶某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6514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应收25元,由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6489元退还原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