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10265号
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1303.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