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28447号
原告:某,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康新村西区367号底商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xxxxxxxxxxxx。
经营者:付某。
被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某与被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2025年5月9日,原告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撤回起诉。
与本案相关联的(2024)粤0304民诉前调104439号案件保全申请费1642.35元,由原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