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03民初8127号
原告:***。
被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与被告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