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301民初556号
原告:项某,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马某,男,1969年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深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项某与被告马某、深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项某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项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计193元,由原告项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