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5民初1685号
原告:赵某。
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赵某与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赵某以与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