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5民初2733号
原告:海安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安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海安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安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安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