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5民初5297号
原告:龙港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
法定代表人:童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龙港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龙港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龙港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