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85民初6379号
原告:吴某某,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都昌县。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原告吴某某自愿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