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85民初10466号
原告:某某传媒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某建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某某传媒公司与被告某某建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某某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传媒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传媒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