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2执异5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包头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黄金小区27栋1单元3楼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中坝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包头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3)内02执283号执行案件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包头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审查并撤销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针对包头市九原区健康路东侧哈屯高勒路南侧巴音高勒北侧恒泰嘉园2-404、2-120、2-110、2-412作出的网络询价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阿里拍卖网询2024120301123771号、阿里拍卖网询2024120301123772号、阿里拍卖网询2024120301123773号、阿里拍卖网询2024120301123774号),并重新进行公正、合法、准确的财产价值评估。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因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并委托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对包头市九原区健康路东侧哈屯高勒路南侧巴音高勒北侧恒泰嘉园2-404、2-120、2-110、2-412进行网络询价。异议人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该网络询价报告,经仔细审查,发现该报告存在严重错误,具体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1条规定:尽职调查财产现状。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本次所询价的房产不仅有财产有计税基准价(约7,500元/平方米),还有近期同地段同楼层的评估价格及询价报告,而本院送达的网络询价报告,在网络询价过程中,没有做任何的调查核实,没有参照任何认定基础,网络询价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值,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评估程序规范,致使该询价报告缺乏公正性与客观性。因此,该报告的程序严重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参考价若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4条规定:规范适用询价方式。对于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有大数据交易参考的住宅、机动车等财产,可以选择网络询价方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应适用网络询价或者网络询价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值,申请适用委托评估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可以准许。工业厂房、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商铺较多的综合市场、装修装饰价值较高的不动产以及股权、采矿等特殊或者复杂财产,目前不具各询价条件,当事人议价不成时,应当适用委托评估。基于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该网络询价报告不能准确反映涉案财产的真实价值,若以此为依据进行财产处置,将严重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3)内02执283号,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内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保全了被执行人包头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路××屯××路××共36套房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拍卖以上房产,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作出以上36套房产的《议价通知书》,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2023)内02执2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上述36套房产。因双方均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依法对案涉房产进行了网络询价,并于2024年1月7日通过网络平台对其中32套房产组织了公开拍卖,二拍流拍后,申请人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对该32套房产作出确权裁定。2024年3月14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将未以物抵债的4套房产(即包头市九原区健康路东侧哈屯高勒路南侧巴音高勒北侧恒泰嘉园2-404、2-120、2-110、2-412)按照一拍降价20%、二拍降价10%的价格以物抵债,后因和解协议未履行,2024年12月3日,本院对案涉4套房产进行网络询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第四条规定: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六条规定:采取定向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机构出具询价函,询价函应当载明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接受定向询价的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第七条规定: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依照上述规定,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本案中,本院在不能通过双方当事人议价的前提下,案涉房产具备网络询价条件,在查明案涉房产基础情况后,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首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市暂不具备定向询价条件,属定向询价不能的的情况。其次,虽案涉房产有计税基准价,但与实际市场价格出入较大。第三,财产处置参考价并非财产处置的最终价格,财产处置的价格会在法院拍卖该财产时确定,体现的是该财产的市场价格。第四,申请执行人在本次异议申请前亦未向本院申请委托评估财产价值。故,本院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案涉房产处置参考价不属于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申请人的异议理由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申请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包头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包头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