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3796号
原告***,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
委托代理人***(***之女),198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
被告北京御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秦武姚村京密路东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9636678XM。
法定代表人李淮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岩,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9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御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