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3民初8203号
原告***,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之女),女,198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御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秦武姚村京密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9636678XM。
法定代表人李淮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岩,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9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居民,该公司职员,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诉被告北京御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御**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4万元(详见修复清单);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御景***施工合同纠纷,被告为原告家施工×号别墅花园景观工程,工程款共计14万元,工期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1月30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在被告施工过程中,2018年初原告发现,冬天大门处地面上涨,造成大门开不开,原告扣除被告尾款1.2万元,原告陆续发现假山水池漏水、水池冬天没有回水系统、庭院自来水冬天也没有回水系统、庭院木质花架座椅开裂、假山水池与大门和房屋不对称、电路布置混乱、步道无包边,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叫其修复上述问题,被告将水池缝隙从新抹灰,仍起不到效果,其他问题仍未给予解决,原告继续找被告叫其修复,被告态度恶劣,现原告咨询相关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修复损失为8.4万元(详见修复清单)。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御**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对方起诉的内容,我方只认可第二项,我方同意进行修复,不同意给付维修费用,不同意将水池拆除进行修复。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有要有独立的供水和回水系统,我方的设计不会影响对方使用。我方可以修复假山,对方明确表示找外边的人帮他修复,出价也是贰万伍仟元。花架座椅开裂,室外的木制品座椅是坐坏的。步道没有约定要包边,我们是按照整体环境设计达到了景观要求。大门开不开是因为地面上涨,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是因我方原因导致的。竣工验收过程中我们在价格上给予了对方大幅优惠,优惠当中包含对方自行维护的费用。对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电路没有达到标准。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14日,甲方***与乙方御**公司签订《北京御景***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甲方的花园内景观工程(除绿化),总金额为14万元。其中部分条款如下:
第二条设计及图纸
1.本工程设计由甲方提供施工图纸;
2.工程交工后,乙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全套图纸给甲方备案。
第九条工程验收
施工中遇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完成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应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若存在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乙方应立即安排维修、更换或改建,直至甲方同意验收。
第十一条工程保修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按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及甲方工程验收标准对所定成的工程项目及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保修期为一年。
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维修、更换的顶,鉴定费及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非乙方责任造成维修的项目,甲方可委托乙方进行维修,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发生保修事项时,甲方应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乙方,并应核定发生原因。
施工过程中,产生如下增项:种植工程、两个泄水井及石材汀步,预算价格12480元,后更改为11000元。
2018年5月,双方签署《庭院工程竣工验收单》,主要工程内容:水电管道隐蔽工程部分、地面铺装硬化部分、栽植绿化种植部分、景观小品细节部分合格。验收意见:增项+尾款共计33000元,经双方商议甲方支付共18000元,其余修整事项甲方负责,公司负责灯具安装到位。(此处有四字不清晰)其他无异议。
验收后,御**公司曾对水池漏水进行修复,但问题未解决。
双方对修复范围及修复价格存在分歧:
***主张工程拆除修复详细清单如下:1.水池、庭院自来水冬天没有独立供水和回水系统,拆除修复需1万元;2.假山水池漏水,拆除修复需3万元;3.庭院木质花架座椅开裂,修复需0.2万元;4.步道无包边,修复需1.2万元;5.冬天大门处地面上涨大门开不开,拆除修复需2.5万元;6.电路布置混乱,拆除修复需0.5万元;以上共计8.4万元。御**公司仅认可第2项修复内容,但仅同意修复,不同意给付维修费用,且不同意将水池拆除进行修复。
现场及照片可见,座椅存在开裂、步道确无包边。
审理中,***曾申请对修复方案及费用进行鉴定评估,因未找到相应的鉴定机构,本院终结鉴定程序。
针对2018年5月《庭院工程竣工验收单》中“增项+尾款共计33000元,经双方商议甲方支付共18000元,其余修整事项甲方负责”。***表示,扣除17000元的原因是水池不正、雨水从大门排放;御**公司表示,扣除原因是水池不正、雨水从大门排放、大门打不开、回水管无法排空。
审理中,本院曾主持调解,***要求御**公司支付维修费4万元;御**公司同意支付2.5万元,或先行修复水池,其他费用另行协商。因双方分歧过大,未达成统一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园林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2020)京0113民初3796号民事卷宗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双方均认可存在水池漏水的情况,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针对2018年5月《庭院工程竣工验收单》中“增项+尾款共计33000元,经双方商议甲方支付共18000元,其余修整事项甲方负责”。***表示,扣除17000元的原因是水池不正、雨水从大门排放;御**公司表示,扣除原因是水池不正、雨水从大门排放、大门打不开、回水管无法排空。御**公司主张扣款原因尚包括大门打不开、回水管无法排空,***对此不予认可,御**公司应对此提供相应证据,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故***所主张第1和5项内容属于应修复的内容。对于第4项步道无包边的问题,该问题并非属于隐蔽工程,应以验收现状为准,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对于第3、6项,即3.庭院木质花架座椅开裂;6.电路布置混乱等问题,因座椅存在开裂,本院认为,第3项应属于应修复内容,对于第6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因修复属于行为,不宜强制执行,故本院认为,御**公司应支付相应修复费用。对于修复费用的数额,本院结合双方的意见以及当地施工收费标准予以酌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御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修复费用共计三万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六百三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御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一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石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