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16794号
原告河南云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园区**孵化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3534054410。
法定代表人赵东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冰、许安阳,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会信用代码:91140700MA0HMCAT6D。
法定代表人牛贵金,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原告河南云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云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中宝公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智中宝公司签订《阿拉善盟梦想汽车主题公园基础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约定:被告智中宝公司委托原告提供阿拉善盟梦想汽车主题公园基础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告按照附件一《价格清单》约定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合同预算总额为1300万元,预付款为390万元,于合同签订后系统模块签字确认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进度款390万元,于系统模块软件、硬件设备运抵指定地点并经被告智中宝公司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520万元,经初验合格签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并约定:被告智中宝公司不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智中宝公司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该合同另对项目管理、交付验收、保修和维护、保密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施工,完成后交付给被告智中宝公司,被告智中宝公司同意接收并立即投入使用,但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2020年3月17日,经原告多次催要,原告与被告智中宝公司、被告***达成《还款承诺书》,确认被告智中宝公司欠原告工程款107万元,并约定分期支付,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支付20万元,2020年5月20日支付20万元,2020年6月20日支付30万元,2020年8月20日支付37万元,如被告智中宝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欠款,除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向原告赔偿50万元。被告***并承诺对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还款承诺书》签订后,被告智中宝公司依然未按照承诺书约定向原告支付107万元工程款。被告智中宝公司多次逾期支付工程款,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亦应根据承诺书的约定,对被告智中宝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判令:1、被告智中宝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7万元及违约金50万元;2、被告***对被告智中宝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智中宝公司、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5日,原告作为受托方(乙方),被告智中宝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签订《阿拉善盟梦想汽车主题公园基础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预算总额为13000000元,项目实施期限为30天,另对付款方式和期限、项目实施管理、信息系统交付和验收、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违约责任部分约定为,“甲方未能按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时间超过30天,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原告及被告智中宝公司分别在该合同上盖章确认。
原告为履行上述合同,另与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普天纵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创赢电子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博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应合同。
后被告智中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付款,2020年3月17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智中宝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还款承诺书》一份,约定:鉴于乙方欠甲方《阿拉善盟梦想汽车主题公园基础建设项目工程合同》项下款项本金共计1070000元,现经各方友好协商,乙方承诺支付上述欠款,具体为:2020年4月20日支付200000元,2020年5月2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0年6月20日前支付300000元,2020年8月20日前支付370000元,均以支票方式支付。如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欠款,则除应按《阿拉善盟梦想汽车主题公园基础建设项目工程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还需另向甲方赔偿50万元整。乙方负责人***承诺对支付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如有违约,负责人愿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原告及被告智中宝公司分别在该还款承诺书上盖章确认,被告***并在智中宝公司所盖印章右侧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阿拉善盟梦想汽车主题公园基础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阿拉善盟梦想汽车主题公园基础信息化建设项目系统模块建设确认书、还款承诺书、(2019)京0108民初64370号民事调解书各一份、原告与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签项目施工合同及合同附件、原告与山西普天纵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所签采购合同、原告与阿拉善盟创赢电子有限公司所签监控施工补充协议及安装清单、原告与阿拉善盟博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签设备拆除施工合同及清单各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智中宝公司签订的《阿拉善盟梦想汽车主题公园基础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及《还款承诺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被告智中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付款,其并与原告签订还款承诺书对于未付款项及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故对其欠款数额为107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该承诺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智中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还款,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智中宝公司支付欠款10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智中宝公司至今未向原告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该还款承诺书约定,“如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欠款,则除应按《阿拉善盟梦想汽车主题公园基础建设项目工程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还需另向甲方赔偿50万元整”。该违约金数额约定过高,根据该欠款数额、双方所签合同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方式,以及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本院认定被告智中宝公司应按该欠款总额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4000元。对于原告请求违约金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3月17日的还款承诺书中记载有“乙方负责人***承诺对支付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并在该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确认,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智中宝公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云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欠款1070000元、违约金214000元,共计1284000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云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65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汪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