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云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阿拉善盟创赢电子有限公司与河南云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2921民初2563号
原告:阿拉善盟创赢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云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东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盟创赢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云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拉善盟创赢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善盟创赢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元,由原告阿拉善盟创赢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逸涵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