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2民初2708号
原告:三门天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道殿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县,三门县海游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林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门天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林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原告三门天一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天一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上海林蔷实业有限公司已付清涉案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天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三门天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