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财保7号
申请人:***,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烁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5724元,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烁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5724元。
案件申请费119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 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