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1870号
原告:芜湖烁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
负责人:雷暴。
原告芜湖烁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芜湖烁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烁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烁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原告芜湖烁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