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8069号
原告:某某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西路2825号绿地国际花都博海大厦405室。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某莉,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三贤路中段颐养苑小区1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某某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8元,减半收取2564元,由原告某某电力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