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311民初2071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新店镇盘石村七组3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品湾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古盐道华润·龙湖雅居3-1-5-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板南大道162号6栋1单元1楼1号。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4年11月26日,各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8元、保全费11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