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21民初712号
原告:四川远绩物联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N8KT92,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瑞三路99号1栋4单元四层715。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210624425。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410802761。
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2039800370,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品湾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四川远绩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与被告达成和解,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远绩物联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