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04民初2436号
原告:四川金灿光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675754695T,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板仓工业园区D2-01、02、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2039800370,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品湾5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金灿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金灿光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金灿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