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04民初2450号之一
原告:四川聚盛佳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AT3NT7K,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23层23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2039800370,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品湾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6705D,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解放路二段九十五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聚盛佳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聚盛佳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聚盛佳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且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聚盛佳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1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5255元,由原告四川聚盛佳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