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528民初4号之二 原告:***,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品湾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203980037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兴文县廊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粤华星光天地A7幢1单元2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MA7MA63Y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兴文县廊桥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7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