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南京某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2民初7015号 原告:南京某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责任人:***。 原告南京某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4月29日立案受理。2025年05月27日,原告南京某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某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南京某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