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3377号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埂方社区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115511222780U),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埂方社区大埂头村284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川,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302347894R),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菱角市66号。
负责人:潘韬。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埂方社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租赁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埂方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埂方社区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埂方社区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埂方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