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2009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302347894R,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菱角市66号国家领军人才创业园22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土地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72元,减半收取41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