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4110号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城马鞍街道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菱角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赵 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