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成功社区村民委员会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1134号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成功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大圩路与天禄大道交叉口东南150米。 法定代表人:***,该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菱角市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成功社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成功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成功社区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成功社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成功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